非法产销烟花须上缴
本报讯(记者 李娜)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买卖、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上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和设备。昨日,记者获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共同发出通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按照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严禁非法买卖、运输、使用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用于生产烟花爆竹。
对于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销售品种,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量和超范围储存。
按照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