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
保险该不该赔
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李建涛)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肇事车辆系二手车,车辆的实际车主没有办理交强险的保险主体变更,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的主体依然是原车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审理后对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日,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周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某的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周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是李某于2008年4月2日卖给周某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周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李某与周某在买卖协议中约定车辆交付给周某后的所有与该车辆有关的罚款或交通事故责任均由周某承担。原车主李某为肇事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