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
有权进行吸毒强制检测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15日对外公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规定》指出,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其中,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