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16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试点目标原则、职工权益保障、资金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新闻分析
公积金新规蕴含四大看点
《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记者发现,这份《实施意见》蕴含四大看点。
有利于公积金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数额可观,这项举措,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不影响个人提取住房贷款
《实施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5项具体要求,分别是:——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非试点城市不得“打主意”
《实施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