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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无权搜身羁押他人

国务院发布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无权搜身羁押他人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条例指出,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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