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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管理
消费券发放应“瞄准”困难群体

■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政府发放

■预算中无支出安排不得发放

■不得以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

发工资或报酬

■禁用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

■禁止倒买倒卖、反复流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近日发文明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消费券,同时这些消费券应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

据悉,这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层面首次就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事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这份《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政府消费券是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

同时,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指导意见具体规范了地方政府消费券的发放事宜,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

根据指导意见,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指导意见还提出,凡是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指导意见强调,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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