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开门撞人坠河
受害者最终获赔78万
本报讯 (记者 王晋晋 实习生 葛星) 一名女乘客搭乘出租车行至沿河路下车时,不料将紧随车后的骑车男子刘某撞进金水河。一级伤残的刘某把出租车司机、女乘客、市政管理执法局等8家告上法庭。近日,二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去年8月25日晚7时,刘某下班后骑车沿沿河路回家。被告伽某驾驶出租车沿沿河路行至响水湾附近小区后,乘客赵女士下车时,车门与刘某的自行车相撞,刘某坠入金水河中受伤。
二七法院认为,被告伽某驾驶营运中的出租车,未能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被告赵女士作为乘车人在下车开门时,未能注意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致原告刘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故被告伽某、赵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出租车车主王某、出租车承包人马某均享有该车辆的运行利益,故对被告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作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出租车交强险的保险人 ,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原告刘海洋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因该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共计70余万元,并由被告伽某、赵女士和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0元。二七区法院确定原告刘某在本案人身损害事故中,承担10%的责任;市市政管理执法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伽某、赵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伽某在该60%的赔偿责任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