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署名谐音字
笔迹鉴定就是他
法院判决:还款没商量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李冰 卫青)五年前,被告王周以“王洲”为署名,向原告贾某借款3万元;五年后,借款到期,王周则以还款单上不是其本人的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昨日,经字迹鉴定后,二七区法院对这起贷款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王某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2003年5月,王周与贾某一同做生意。期间,在贾某的帮助下,王承包了一处工程。为表谢意,王答应事成后给贾3万元的好处费,并打下了一张借条。去年,贾向王咨询当年好处费的事,王再次以“王洲”署名,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原于2003年11月20日借贾一山30000元人民币,利息2分,保证于2008年12月底还清。如到期不还,双方商定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协议上约定时间到期后,王不仅没还借款并否认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签字为自己本人所签。后有关部门对王的字迹进行鉴定,还款协议以及借条上“王洲”的签名字迹是王周本人写的。
二七区法院认为:被告王周以“王洲”为名向原告贾一山出具借条、借款数额清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利息,对管辖也有明确约定,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遂法院判决被告王周按照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