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租成被告
法院判赔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建涛 何展)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租赁纠纷案件,承租人被告赵某因无故退房,被判令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5000余元。
2008年8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郑东新区的一套单元房租给被告使用,月租赁费为1600元,租期为1年,押金为500元。租赁期间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以全年租金的30%作为罚金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9年2月,被告让其父亲通知原告,其已在别处另租房屋。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当初租原告的房子用于居住兼仓储,因经济危机造成生意不景气,租不下去了。
法院认为,被告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中途退房,事先也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5760元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