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保护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stl@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与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申请。
征求意见稿在保障被拘留人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拘留所严格管理的权力。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殴打、欺侮他人的;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拘留所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拘留所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的;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请假出所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