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四川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细解时说: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11月10日《成都晚报》)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很有可能造成伤亡损失扩大,或导致追究责任困难,让其负全责或加重对其处罚情有可原,于法有据。而被撞一方“逃逸”的原因则不能排除当事人有紧急事务、需到医院治疗或完全没有发觉等情况。如当事人处理完事务或发觉后,明知肇事人是谁,却要吃哑巴亏,或还需向肇事人赔偿,那可就冤枉到家了。
这种“谁跑谁没理”的分责方式不仅违反了常理,更违反了法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都有清晰的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才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四川省的《规则》,不管被撞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只要擅自离开就要不分青红皂白地负全责、主责,这是一种什么逻辑?“被撞逃逸负全责”是对上位法的无视和冒犯,撞歪了“天平”。 晚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