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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才能消灭“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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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再现硕鼠 喊打声响成一片
如何监管才能消灭“老鼠仓”?
基金公司 难逃其咎堵疏结合 多管齐下

新华社记者 桑 彤 杨毅沉

近期,深圳两家基金公司的三名基金经理在深圳证监局的突击检查中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违规买卖股票被查。“硕鼠”再度进入人们视野,不仅“喊打”声一片,更引发了对藏匿“硕鼠”的基金公司的极大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监管措施才能消灭“老鼠仓”?

一致声讨 不应姑息

此次深圳证监局突击检查再次暴露出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情况在这些领域相当普遍。业内人士透露,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在行业内是公开的秘密。

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并没有公布此次违规交易是属于基金经理自己开户炒股,还是涉嫌利益输送,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违规方式,业内人士虽看法不一,但却一致“声讨”。

“虽然此次曝光的三名基金经理涉及的违规金额尚不清楚,但若是涉及‘老鼠仓’问题的内幕交易性质被证实,必须予以严惩。”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江赛春表示。

江赛春认为,基金行业是一个建立在信托关系上的行业,管理人受托管理资产,投资者的信任是行业存在的根本。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老鼠仓”获得利益,会极大损害投资者对基金行业的信任,动摇行业根本。

江赛春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业内大多数人士的看法。“尤其是涉及‘利益输送’和‘抬轿子’等行为,更应该依法严厉打击,此前三例处罚力度过轻,是未对‘老鼠仓’起到根本震慑作用的原因之一。”作为第三方基金研究机构的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指出。

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和南方基金前基金经理唐建和王黎敏,借用直系亲属及第三方的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双双因涉嫌“老鼠仓”行为在去年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同时唐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而王黎敏也被实施7年市场禁入。而在今年,融通基金前基金经理张野被发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账户,为他人牟取利益,个人亦从中获取好处。因此,张野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

根据今年2月最新公布施行的《刑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的执行总经理更是对记者强调:“此次深圳证监局检查发现的已是触犯刑法的案例,应该毫不姑息地加以处罚。”

基金公司 难逃其咎

虽然此次“案发”基金公司强调“老鼠仓”事件属“个人行为”,并一再撇清公司的责任,但不论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公司管理制度缺陷问题值得深思。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历数之前涉及“老鼠仓”行为的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南方基金公司、融通基金公司,以及此次曝光的景顺长城基金公司等认为,暴露出“老鼠仓”问题的都是成立时间较长、在业内有较大知名度,且公司管理也基本有“正常轨道”的基金公司,但接连出事说明,基金公司内控制度普遍存在漏洞。“许多基金公司对投研人员的内部监控制度是最近才开始严格执行的。”这位人士说。

记者此前也获悉,有基金公司在业内甚至被戏称为“鼠仓天堂”,这让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化漏洞更产生忧虑。

今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开始施行,《意见》对约束基金公司相关人员直接买卖股票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包括对基金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应在交易时间集中保管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对于这两年普遍流行的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而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等措施。

据了解,目前基金公司大都安装有摄像头监控,也规定了基金经理在股市交易时间手机须上交;同时,在进行股票投资买卖时,基金经理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操作权。但实际的结果是,这一系列监管措施依然没有起到遏制“老鼠仓”的根本作用。

对此,监管层于近日表示,基金公司应该强化合规管理,坚决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三条底线。由于此次深圳证监局检查出的“老鼠仓”被抓了个“现行”,基金公司的管理漏洞可能难辞其咎,有分析人士认为,在证明基金公司存在管理过失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连带处罚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堵疏结合 多管齐下

在严堵“老鼠仓”的同时,若是此次违规所涉及的是基金经理开户炒股,目前政策法规中“疏导”的空间依然存在。

“放开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不论是基金公司内部职员,还是证券公司相关从业人员都有此想法,其普遍观点是“堵不如疏,不开前门必然有人走后门”。市场人士认为,对于一个每天和资本市场打交道的人,“不让其炒股,基本很难控制”。

对于种种“明知故犯”的行为,部分业内人士建议可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即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要提前进行申报,而在政策上也要为基金从业人员开辟正规的投资渠道及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

杨文斌建议:“在买卖股票之前,从业人员必须申报将要买卖的股票以及持有期限,一般要求至少在3个月以上,采取这一方法的目的是禁止基金经理短炒。”此外他认为,相关政策还需规定,基金经理的个人账户买卖个股若与管理的基金相冲突,操作都应在管理的基金之后,避免借机“抬轿子”。

对于业内的这一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一位相关人士也表示,监管层的确有讨论采取这一方法可行性的倾向,但毕竟防范难度较大,况且还需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除此之外,建立与基金业绩更为紧密的薪酬激励机制,使基金经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也成为另一“疏导”方向。目前公募基金私募化趋势明显,“一对多”业务的开启,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基金经理更紧贴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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