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王若丕)记者昨日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了解到,《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已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缺口大、建设质量差、超限车辆多、养护不到位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县道和乡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四级村道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草案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同时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草案还特别规定: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
草案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