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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事故
5名渎职人员获刑

“3·17”事故

5名渎职人员获刑

本报讯(记者 李晓光 通讯员 崔广生 白朝鹏)记者近日从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3·17”事故5名涉案公职人员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公司君鑫二矿井下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名矿工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登封市煤炭局石道煤管站站长王某、监矿员于某,君召乡政府安监办主任陈某、工作人员仝某以及石道乡政府安监站站长张某,对该矿安全生产和2008年节后煤矿验收负有监管职责,该5名被告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到位,对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君鑫二矿在“六证”不全、技改手续没有批复和未经节后煤矿监管验收小组验收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组织工人下井维修作业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监督不力,致使该矿于2008年3月17日7时10分,当班工人在井下偷偷维修作业时突发冒顶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5名被告身为公职人员,在负责监督管理君鑫二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验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5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和仝某拘役一个月,其余人员免予刑事处罚。5名被告在接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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