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 实习生 荆佳)从今年起,我省未满14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申请生二胎,就要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提高了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是:只有一个子女,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时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符合这些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开始发放,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发放奖励费 有个时间表
发放奖励费,每年都要进行资格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
每年7月1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如生二胎 终止并追回奖励费
如果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自改变奖励金标准;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混乱或者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将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如果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或者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将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