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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内 ●申买程序三审核两公示 ●政府优先回购
我市经适房管理公开征意见
单套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申请程序更严格选房实行轮候制产权可变为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增加货币补贴制度

本报讯(记者 马晓鹏)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法制局将正在审查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比较《办法》的新旧两个版本,一些变化值得关注。百姓可登录市房管局网站表达意见和建议。

申买条件和低保标准挂钩

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办法》变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此次改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单套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原《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但超出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申请程序更严格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适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为使经适房申请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新《办法》规定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

选房实行轮候制

原《办法》对如何确定选房顺序未作规定。实际工作操作一直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

产权可变为普通商品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适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适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政府可优先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增加货币补贴制度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取得“购房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增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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