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王若丕)《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昨日出台,我市实行行政复议公开制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后,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该决定在行政复议机关法制网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不服行政行为可复议
按照规定,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提出的下列申请:对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他依法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执行报告制
按照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涉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接受监督。
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不配合人员将受罚
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市行政复议机关责成市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分别为:不配合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不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擅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擅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按时出具行政应诉手续的;其他应当查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