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张志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近日,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了《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鼓励我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
《意见》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计50%扣除。
为加快《意见》的贯彻实施,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凡是郑州市跨县(市)区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6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6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鉴定。市科技等部门还将积极推荐在本市注册的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省科技厅申报鉴定。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分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我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积极性,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大大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名词解释: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