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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跳楼致残案
二审调解失败

地震跳楼致残案

二审调解失败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刘娜)备受关注的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时,信阳籍旅客黄烁诉郑州安钢大厦宾馆案,昨日上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2008年5月12日下午,黄烁从信阳来郑参加会议,住在安钢大厦507房间。当四川汶川大地震的余波传到郑州时,正在房间午休的黄烁慌忙顺着大厦东侧步行梯逃离,在跑到2楼和3楼之间的设备层时,看到一扇被锁住的通道大门。因该设备层大门标志不清晰,致使黄烁将该门误以为安全门被锁,从3楼一侧的窗户跳下,结果头部着地摔伤,全身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认定为8级伤残。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黄烁采取的紧急避险方式不当是受伤的主要原因,大厦大门标志不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黄烁33000元。黄烁与安钢大厦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就安钢大厦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医疗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认定为赔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答辩。最终黄烁要求安钢大厦赔偿自己15万元,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没能当庭调解成功,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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