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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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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不慎 官司打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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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不慎 官司打了6年
法官提醒:委托代买代卖“学精点”

本报讯 (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冯海明)冯先生委托自己的朋友大荆卖房,可是大荆却将冯先生的房子低价卖给了自己的儿子,于是冯先生把大荆告上了法庭。不想这个官司一打就是6年。昨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3年,冯先生委托大荆替自己卖房,期限是一年。据冯先生说,房子是1998年买的,花了近15万。当时他就跟大荆说,找到买家跟他说一声,但双方没有约定房屋售价。2004年4月1日,大荆将房子卖给了他的儿子小荆,价格是15万元。半个月后,小荆办理了房产证。半年后,得知此事的冯先生不同意把房子卖给小荆,认为价钱比市场价低。不久,冯先生将大荆告上法庭,认为其超越代理权,要求法院撤销卖房合同,返还房产证。

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请求,认为大荆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确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其以15万元交易,并没有违背当时的市场价值。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冯先生二次上诉请求。随后,大荆再次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这次,郑州中院撤销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冯先生的请求。在此期间,2007年2月8日,小荆以2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老吴。2007年2月底,老吴要求冯先生夫妻腾房,遭到拒绝后,将二人告上法庭。冯先生提出了反诉,认为小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权卖房。2009年8月,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冯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房子,驳回了冯先生的反诉请求。冯先生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昨日,该案在郑州中院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官司重点就是当年的那份委托书,委托书上写着这么一句‘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认可’,本案主审法官闫明解释说,委托书上没有写明受托人卖房子时不能低于什么价格,不能卖给什么人等,那就等于“人家1元钱把房子卖了,委托人也得认。”

闫明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准备委托他人买卖房屋等财产的市民,在设立委托权限、签署委托合同时,详细标明自己的底限,委托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做到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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