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磊)“老板不给发工资,俺现在回家过年都没有路费!”为不让员工随意离开,一足疗店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申请,可干了一个多月,诸多不如意,员工便提出辞职,足疗店以员工集体罢工为由拒发工资。昨日,8名被拖欠1万多元工资的员工致电本报热线投诉,希望劳动部门也能管管。
昨日上午,金水路上山里人足疗店8位员工向本报投诉,该足疗店拖欠他们工资共计1.6万元。员工小朱说,合同规定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但今年1月15日,本该发上年度12月份工资时,老板却不发,他们停工要求发放无果。小朱接着说,合同规定法定节假日放假,可他们从未休息过,也没加班工资,经理称上夜班已经算她们休息了;上班期间上一次厕所扣20元,请假一次扣50元……
昨日15时许,记者赶到位于金水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山里人足疗店。一名尹姓经理解释称:“虽然合同规定每月15日发工资,但店里最近做活动,从去年12月21日做到今年1月31日。”他表示,已经和员工都说过1月31日才发工资。记者在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看到规定每月15日发工资,如果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申请。员工小李说,提前三个月写辞职申请是霸王合同,他们干了两个月发现店里欺诈,如果写辞职申请,工资马上会被扣完。尹经理说,店里将从本月16日开始,每天从去年12月份的工资中,扣除8名罢工者每人300元,扣完为止。
随后,记者与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一常姓工作人员说,他们已接到该店员工投诉材料,大队已对山里人足疗店下达问询通知书,该店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前来接受调查。至于合同相关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经营中不让员工休假是否违反劳动法等,他们将认真分析,如果情况属实,肯定会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天基律师事务所李风华律师认为,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15日发工资,就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如果当时员工同意工资后延,应该有员工的书面同意材料。涉嫌霸王条款的相关内容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就属无效合同,应该按时结算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