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本报讯(记者 李娜)我市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春节前将把差额补发到位。
此次调整后,我市发放标准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58元执行。对于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按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执行。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所需经费中央、省级财政分别负担120元和40元,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执行,各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各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到位,确保春节前将各类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