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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直辖市等驻京办保留  
■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
■地方政府不得在京设新办事机构
■撤销工作在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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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直辖市等驻京办保留  
■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
■地方政府不得在京设新办事机构
■撤销工作在6个月内完成
保留驻京办有五项职能驻京办撤销后禁变相存在

■省区直辖市等驻京办保留  

■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

■地方政府不得在京设新办事机构

■撤销工作在6个月内完成

据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内媒体都在广泛进行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相关热点问题。

驻京办去留有规定

一是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三是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保留驻京办有五项职能

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有以下职能:一是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三是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工作;四是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

驻京办撤销后禁变相存在

《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妥善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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