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胜利 红燕)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对我国公民居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公民住宅作为私人领地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昨日,经郑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犯罪案。
据悉,河南某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王小伟入室盗窃,被法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在河南某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现年30岁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王小伟(大专毕业)携带T型锥和折叠刀窜到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353号,用肩膀将李某租住的705室、陈某租住的606室、许某租住的605室的木门撞开,进入房间内盗窃,在605室盗窃红色手机读卡器一个。随后,王小伟又到后河卢村124号,用随身携带的T型锥,将刘某租住的402室,杜某租住的403室、404室,宗某租住的502室,李某租住的503室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内盗窃,未盗走财物。当天20时许,王小伟继续盗窃时,被群众发现,随之王小伟被公安民警抓获。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伟携带凶器,采取将被害人住处的房门撞坏、将防盗门用锥子撬开等手段入户进行盗窃,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