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学费。按照要求,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要将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学生已交学费,以现金形式退还学生本人,对不按规定全额退还学生学费的学校和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相关要求,涉农专业学生由学校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21类涉农专业直接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5%确定。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南水北调库区移民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按照要求,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将对涉农专业学生直接免学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核后可暂缓交纳学费。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学校要及时办理免学费手续,对已收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要以现金形式如数退还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