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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 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
绝密信息拟最长密封30年
国家秘密不是谁都能定处理泄密不会一罚了之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

明确规定啥是国家秘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针对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任何秘密都有解开那天

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不是谁都能定

为了防止定密过多过滥,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处理泄密不会一罚了之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首审)

监察对象仅为政府公务员

24日开始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没有将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机关等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监察部部长马马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她说,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实名制举报须回复且受保护

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举报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方式

草案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国防动员法·三审)

议定事项

将分工实施

三次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储备技术兵

以备不时之需

三次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草案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

国防产品

参与研发将获补

根据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国防动员

衔接应急机制

三次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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