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防动员法
适龄公民有义务担负国防勤务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25号、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