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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保知识介绍
放射源知识问答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出台
今年10月15日起实施
39台小燃煤锅炉
10月前将被改造或拆除
我市今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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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保知识介绍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感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放射性废物主要来源于含放射性元素矿石提取放射性物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放射性物质精炼厂、核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及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应用单位排放的沾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废弃物。

有毒废物包括各种有毒有机物,如苯系物、含重金属废物、废农药、废有毒试剂等。

腐蚀性废物主要指强酸和强碱。感染性废物主要指医疗和医院废物。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尽管其数量不大,但对环境的污染极为严重,甚至会产生严重的污染事故。所以,我国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作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

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已基本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法、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导则及其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等。对危险废物适用的专用制度有“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危险废物同意鉴别标注、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者、强制处置、代行处置和集中处置制度”、“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集中处置”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危险废物管理模式的确定必须保证公众的参与,因为公众既是危险废物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者,又是危险废物不合理处置的受害者,因此应采取国家管理与社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证我市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危险废物产生的基本情况,市环保部门近年先后开展了全市感光材料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全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全市废矿物油综合治理、含汞、砷、铬等毒性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化工行业固体废物申报和集中处置、抗生素药渣排查和集中处置、电子废物集中处置等专项行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本辖区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本辖区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本辖区内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转移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提交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同时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证书。经转入地环保部门复函同意,提交与有处置和运输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具体审批程序为:产生单位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并发函→转入地环保部门复函同意→环保部门发放转移联单→ 产生单位盖章→环保部门核查属实→环保部门审批→运输单位签字→接受单位盖章→接受地环保局→第三联提交移出地环保部门。

耿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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