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工食用盐
非法经营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笑立)河北一男子张某在郑州租房非法加工、销售、储存食盐35.95吨。昨日,张某被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今年40岁,河北人。从2009年年初起,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某都市村庄的租住处,非法加工、销售、储存食盐共计35.95吨。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盐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