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③)用人单位施行“综合工时”岗位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有效期最多3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非标准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企业操作弹性较大,常引发劳资纠纷。这一办法规范了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因工时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
但是,实行特殊工时的时间并非是随意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来审批设定。对不同情况的用人单位,被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实行的,应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