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针对近期流传的“再就业优惠证已经失效”的说法,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获悉,再就业优惠证并未失效,就业困难人员持经过年审的优惠证,除暂时不能申请享受税费减免优惠之外,仍可按规定享受为期3年的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针对近期持证人员反映较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不能申请税费减免优惠、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经失效?”的疑问,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原有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已于2008年12月31日停止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持证申请享受优惠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则于2009年12月31日截止。其中,由于持证人员申请税费减免的审批期限目前税务部门并未出台相关的延期政策,因此,在相关政策出台前,持证人员将不能凭证申请享受一年最高8000元的税费减免优惠。
今年年初,鉴于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为稳定就业岗位,原定于去年年底截止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部分就业扶持政策审批将延期一年执行。因此,再就业优惠证并非失效,除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暂停之外,凡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审合格后,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