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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说明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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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在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又专门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及房地产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我们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职责。2005年9月26日市政府颁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价格、销售及转让等做了具体规定,对建立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年11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对原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并吸纳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在原《办法》基础上以废旧立新方式制定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加合理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由原《办法》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变化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主要表现在收入和住房两方面:1.收入方面,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办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2.住房情况,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办法》中是“ 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二)关于单套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并借鉴外地经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三)关于申请程序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程序较为简单。为使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即首先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初审,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其次是复审,包括区民政部门和区房管部门两个部门的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再次是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

(四)关于轮候

过去选房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办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确保《办法》公布实施后即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时起草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与《办法》同时公布实施。

(五)关于产权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六)转让及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切实维护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切身利益,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分别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将经济适用住房违法用于出租、经营等行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行政部门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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