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昨日,《郑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对供水和用水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我市城市供水管网逐渐老化,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较多,偷盗水现象严重,原先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明显滞后。
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业主负责
原先的法规规定,以注册水表为界简单地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但对管理、维护责任没有明确划分,以致现实生活中出现纠纷时无法解决。新《条例(草案)》首次对供水设施的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划分。按照规定,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的权属和管理维护责任应按照以下规定划分: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施一户一表计量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而注册水表以下的供水设施及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首次规定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制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应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这是《条例(草案)》新增内容。
按照规定,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如果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擅自处置所经营财产,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将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
二次供水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易出现水质污染严重、收费纠纷增多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 次供水设施,应当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更新履行,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压力增加值和建筑压力分区核定,作为加价费用计入水费。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