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车相撞
乘车人受惊致死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景慧玲 张中先)由两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一名80多岁的老太太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对方肇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下得到了最终判决。
去年9月17日21时10分,80多岁的老太太吴某乘坐由其女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女儿家的路上,与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吴某由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轻度外伤及精神刺激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该次事故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吴某的女婿负事故主要责任,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的女儿等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吴某死亡遭受的损失,沙某应承担30%赔偿责任。综合吴某的女儿等提交的相关证据,最后认定沙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65.2元。吴某的女儿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