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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病去世
担保者被判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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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病去世
担保者被判还钱

借款人因病去世

担保者被判还钱

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梁淘淘

朋友借款10万元,还款到期之前去世,他的继承人无力偿还,找担保人要钱,对方以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还钱。无奈之下,马晓芬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马晓芬今年53岁,巩义市米河镇农民,2007年2月10日她听好友马菊香说,有个叫马文波的本乡人正和马晓军承包经营一个炉料公司,前景很好,现在手头紧,急需10万元购买煤制气设备,看马晓芬能否帮忙,承诺月息二分(用款协议未说明)。仔细思量后,马晓芬决定将10万元钱借给马文波,两人签订用款协议,马晓军和马菊香给作了担保,为了说明诚意,马文波还拉炉料总公司的马国富董事长当催款人。

钱借出去没几个月,2007年7月份马文波因病死亡。马晓芬虽然心里也担心钱能否要到,但看着马文波的妻儿都没钱,还款期限也没到,只好决定再等等。2009年5月1日是还款的期限,马晓芬看马文波的妻儿没偿还能力,给担保人马晓军、马菊香,催款人马国富寄去了债务催还通知书,可三人均以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还钱。

按照用款协议约定,马晓芬有权拍卖当时购买的煤制气设备,可该炉料公司现在归马晓军独资所有,马晓芬想拍卖煤制气设备马晓军一万个不同意。2009年6月3日,马晓芬将马晓军、马菊香、马国富告上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2009年,巩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晓军、马菊香互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马晓芬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09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人马晓军、马菊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文波的继承人追偿。宣判后,原被告均上诉。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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