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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沟有望在全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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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二审两条例
公共管沟有望在全省实施
严厉打击盗掘文物行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有望成立文物鉴定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丁静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上午召开。根据会议议程,会议传达学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等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民增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此次审议的议程中,会议将二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并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再次讨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2009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省政府提请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此次《办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严厉打击地下文物盗掘、建设中发现文物及文物鉴定的规定。

志愿者将参与文物保护

近年来,社会上志愿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服务中,在此次《办法(修订草案)》中首次明确规定,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严厉打击盗掘文物行为

在之前的主任会议审议《办法(修订草案)》时认为,盗掘文物是当前文物保护中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此次《办法(修订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将严厉打击盗掘文物行为。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地下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查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

河南省是文物大省,地上和地下文物都相当丰富,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果在工程现场发现文物,应该怎么办,如何通过条例去规范。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损毁文物。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工程中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有望成立文物鉴定委员会

通过文物鉴定将体现其级别和价值,但社会上各种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水平也参差不齐,影响文物的保护和收藏。但今后,更权威的文物鉴定委员会将有望成立,成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依据。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省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由专家组成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文物的等级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依据。并且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还将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2009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在对其进行研究修改后,明确了公众的参与权利,增加了城市规划建设等条款,在常委会本次会议上再次提请审议。

公众将参与城乡规划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为了方便公众对城乡规划的了解,在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另外在修改过程中,要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单位。

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步

在对《办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一些地方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水、电、气、暖、通信等相关部门各行其是,重复挖填施工,不仅影响了交通,更造成了浪费。

今后我省将有望在各个城镇实施公共管沟施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及时受理违法建设举报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机构、乡镇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如发现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将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旧城改造要体现特色

《办法(草案)》规定,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力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对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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