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房销售
5月起明码标价
3日内公开全部房源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马晓鹏 见习记者 石明顺)昨日上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向有关媒体作了通报,我市自5月1日起将严格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
通报指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
开发企业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证提供的信息、郑州房地产网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事项和代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住房交付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性基金及法定税金除外)。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