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做诚信的纳税人
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杜文华
美国人与生俱来信奉“只有死亡与纳税不可避免”。这就告诉我们,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做诚信的纳税人。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根本宗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是社会财富创造者。征税机关作为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的法定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使命,通过他们的管理、征收和稽查,将纳税义务人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按规定进行再分配形成国家税收。征税机关和企业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只是社会分工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征税机关、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征税机关有依法征税的权利,纳税企业有依法缴税的义务;征税机关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又是一致的,征税机关依法征税,既是税法赋予的权利,也是税法对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所规定的义务。征税机关和企业权利义务互为条件的互相转换也体现了双方关系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征税机关和企业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平等性,是共建纳税意识的基础和保证。
征税机关和企业之间,无论是从法律定义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不应是对抗关系,而是相互结合和信赖的关系。当然,合作信赖关系应建立在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企业应信赖征税机关的依法征税决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足额缴纳税款。合作关系是指征税机关和企业双方建立密切的税务信息联系、沟通渠道。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征税机关提供缴纳税款有关的信息。征税机关用行征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征、纳双方的这种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企业与征税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中建七局有限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肩负着贡献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和使命,自觉增强纳税意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期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时时刻刻做一个诚信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