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联手治理教育乱收费
本报讯 据央视报道,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近日发布《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七大任务。
打工子弟不得收取借读费
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挂钩
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不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
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加强监管教辅材料
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教辅材料的监管。
改制高中分类收费
深入推进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清理规范改制学校政策规定,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高校严禁超标收费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高中择校生只能收择校费
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不包括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公办学校收取住宿费。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