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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将被追责

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丁静茹)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向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诉和举报。昨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将意见于5月21日前反馈到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受理投诉机关应公布电话

按照规定,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载明投诉人单位(个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

不受理投诉应告知投诉方

按照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面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当场说明情况后不予受理;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通过投诉人留下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投诉案件要在30日内处理

办法规定,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执法人员应办不办或滥用职权都将追责

市政府规定,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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