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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观 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抓管理带队伍创业绩 重在抓人心
经适房为何总“适用”错对象
药品利润达1300%是公然打劫
改进文风的要害在改进作风
提高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网络涉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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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治理社会
群体性事件的理性路径 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政府在公共服务
市场化中的关键责任协商民主的困境与突围
网络涉案新闻
报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效治理社会

群体性事件的理性路径

史云贵在《社会科学》撰文认为,近年来一系列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发,暴露了我国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尤其是基层治理模式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我们应在深刻反思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把各地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个案经验汇聚成制度化成果,从地方治理体制、机制上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理性路径。走向现代公共治理是有效应对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公共理性之路。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多元社会主体制度化参与公共治理过程,并在完善公共治理的基础上,构建“地方公共治理、跨区域的府际合作治理、官民合作治理、社区公民治理”四者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大治理”模式,是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公共理性诉求。

社会预警机制是

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

张健在《理论学刊》撰文认为,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就是要建立多层次、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要在社会各个阶层广泛发展信息员,对事件多发单位和群体进行社会调查,要重点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国企改制、职工下岗分流、征地拆迁、集资还兑、农民负担、土地承包等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预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及时分析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使政府和决策机关及时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处理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总体上讲,群体性事件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实现社会公正为政策导向;必须严格按照“区分性质、把握时机、严格依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遵循“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三可三不可”即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总之,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树立守土有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平安一方的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府在公共服务

市场化中的关键责任

瓮博在《学习与探索》撰文认为,在改善管理的基础上,政府有责任使自身成为一位“精明的买主”。这对于民营化的成功也同样十分重要。因为在市场化实践中,政府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变成了“购买者”。正如凯特尔所指出的,如果政府不是一个精明的买家,不知道该买什么,从哪儿买,如何评价所购买的物品和服务,那么合同承包就会失败。更为关键的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当政府的角色由生产者转变为购买者的时候,它作为买主的能力和水平将直接决定公民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效率。作为公共服务的“安排者”,政府只有非常确切地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它才能为公民获得真正想要的东西;政府只有能够清楚地判断不同卖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它才能通过竞争性市场不断获得更好的东西;政府只有作为一个谨慎的购买者,才能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使用;政府只有作为一位聪明睿智的评价者和反馈者,才能引导生产者不断改进其产品和服务。在服务的生产者不与公民直接接触且缺乏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改进服务的动力的情况下,政府充当“精明买主”的能力将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的福祉。换句话说,作为一名称职的“买家”的政府将带给广大公民以福利的改进,而政府担任“精明买主”的失败将可能直接引起公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改善管理的基础上做一位“精明买主”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至关重要的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中

协商民主的困境与突围

杨叶红、刘峰在《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撰文指出,当前,协商民主原则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行政决策过程当中,各种形式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已成为决策者获取公众对政府工作认同、理解、支持的常见形式。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实质是将协商民主引入原本由行政机关独占的行政决策领域。但是,当前重大行政决策中协商民主存在三大困境:其一,笼统原则的制度设计没有改变行政机关的决策垄断地位。其二,行政机关体制内阻力表现明显。其三,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普遍性、有效性不足。要突围困境,宜取以下具体路径:第一,以适度分权和细致分类为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的协商民主程序设计。第二,以考核、审查、问责为关键建设民主决策的监督机制。第三,以增强意识、培育力量、畅通渠道为重点改善公众参与状况。进一步增强公众积极参与行政决策的民主意识。要切实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建设,创造条件,整合力量,逐步建立具有法人地位且相对独立自主的社团组织,使公众利益的表达得到组织力量的支持。要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渠道,着重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救济权。   

网络涉案新闻

报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艺丹、马建文在《社会科学家》撰文认为,网络媒体报道涉案新闻,参与对司法的监督,是社会重要的舆论工具和精神生活,对揭露腐败、宣传法制、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法律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网络新闻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网络媒体缺乏社会责任,缺少人权观和法律观,不能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只管骂之快、揭之彻、露之底,滥用新闻自由权和创作自由权,不顾社会影响,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政府形象,危害公共利益,最后殃及媒体本身。目前,网络涉案新闻报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案情内容虚假。具体表现在:自侦自破自判;添油加醋,渲染色情;初步调查加虚构情节;捏造事实。二、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有的网络新闻所述的内容虽然是真实的,但使用侮辱、诽谤、诋毁、丑化性的言辞,明显有恶意丑化他人形象、侮辱他人人格、贬损他人名誉的故意。三、泄露办案机密。四、侵犯隐私权。规范和净化网络涉案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全社会恪守道德底线,更有赖于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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