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骑车上学
出事故父母有责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 通讯员 刘吉昌 闫天喜)昨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骑车受伤索赔的案件。一小学生因放学骑车回家途中受伤,将小伙伴和其家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监护人应为孩子受的伤害“买单”。
李某和赵某均是中牟县某小学的学生,都不满10岁,平时骑自行车上学。一天下午放学,李某、赵某和同学一起骑自行车回家。骑行一会儿后,李某骑自行车从后面赶上来,撞到赵某自行车尾部,造成李某自己摔倒受伤,李某住院花去医疗费5900元。
因双方就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将赵某和其父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申请鉴定,结果为李某的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3000至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均未满12周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李某骑车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到被告赵某的自行车上,致其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应负此纠纷的主要责任。双方监护人对此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原告李某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该院认为被告承担其中的2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