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日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反这一办法,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消费者网购有了护身符
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出售消费者个人的数据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