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3只穿山甲
老板被判4年刑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笑笑)一家海鲜大排档内可以吃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昨日,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饭店老板老吴是汕头人,在二七区开了一间海鲜大排档。去年3月初的一天,老吴的饭店里来了一个潮州老乡,他问老吴这有“野味”没,老吴告诉他这里只有蛇和山鸡。老乡说:“我说的野味是穿山甲啦,有没有?”老吴告诉他没有。饭后,老吴接到一个名叫大雄的人打来的电话,并通过大雄联系购买了一只穿山甲。第一次卖“野味”,让老吴赚了八九千,这让老吴看到了贩卖野味的“钱途”。随后,在3月18日,老吴又给大雄打了一个电话,要了两只穿山甲。20日上午11点,在东三马路老吴正在接货时,被民警抓获,并查出穿山甲活体两只,但是这两只穿山甲已经奄奄一息了,在送去鉴定的途中死亡。经鉴定,这两只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民警抓获老吴后,根据线索,分别在6月和8月将大雄和贩卖穿山甲的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老吴2009年1月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老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