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晋晋 通讯员 胜利 任兵 朱煜琪 文/图
调解成功,被调解人宣读感谢信。
核心提示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从单纯地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升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近年来,郑州市检察院致力于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新机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根据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郑州市检察机关已对745件912人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成功进行了刑事和解,消除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增进了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
“阳光私了”的背后是人民调解
2010年4月,新密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对郑某妨害公务致出勤民警轻伤一案的审查起诉时,郑某态度诚恳,积极认罪,并希望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和解。
检察官认为,郑某主观恶性不大,所涉嫌的妨害公务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本案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但也符合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案件的范围,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既能较快解决被害人的治疗费用问题,还能给郑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经检察长批准,办案检察官将案情及时通报给新密市司法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先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持调解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亲属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明事故中双方的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及时引导双方进行和解。在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里,双方从刚开始时的意见分歧较大,到逐步缩小赔偿金额差距,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郑某家属赔偿被害人19000元。被害人的亲属说:“调解员的话在理,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不再要求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了。”随后,被害人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建议不追究郑某的请求。
新密市检察院及时把郑某的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且认为郑某虽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妨害公务罪也侵犯了“公务”这一法益,故应依法提起公诉,但是建议法院考虑到郑某的认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判处,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从轻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悉,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新机制半年来,共办理轻微刑事和解案件104件,已有115名犯罪嫌疑人从中受益。
“现实生活中,类似郑某这样的小案件时有发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的就要捕,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但效果经常不尽如人意。比如上述案件如果判决,虽然很容易是非分明、黑白清楚,但必然会在当事人双方心中结下长期的“疙瘩”,埋下矛盾隐患。犯罪嫌疑人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使其终身蒙上阴影;被害人因漫长的诉讼,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记者从郑州市检察机关了解到,他们每年受理的案件中,70%为轻微刑事案件,多是由生活琐事、经营矛盾、邻里关系等引起的。“对过多的人适用刑法,既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会引起被告人及其亲友乃至更多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激化矛盾,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杨祖伟告诉记者说。
刑事和解牵手人民调解
“过去我们调解矛盾纠纷是唱‘独角戏’,现在变为演奏‘交响曲’了。” 郑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席现军说,今年1月份,巩义市康店镇发生一起村民因帮助村里打井解决吃水问题,结果在施工中突发心脏病意外死亡的赔偿纠纷案。死者家属要求村里赔偿20万元,并扬言不同意就要举花圈、抬棺木前往堵门。后在调解员们多方的努力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村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7万元,平息了这场风波。
“去年一年,全市各级调委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近6万起。”席现军告诉记者说,他们已实现了无民转刑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等民调工作“四无”的目标。目前,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基层法院人民调解室调解人员70多人,共调处法院委托民事纠纷案件1030件,派驻基层派出所调解人员200余人,调解公安部门委托治安及民事案件800 余件,调成率为90%;各级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轻微刑事案件9件,现已全部调解成功。
据了解,全市共建立了各级民调组织2981个,专职民调员8340名,每个村(社区)调委会都至少有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郑州市每年投入各项人民调解经费达3000多万元。郑州市还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民调组织网络,可以说,对于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已具备了有利条件。
“刑事和解牵手人民调解,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检察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优势,既缓解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经济、平和的纠纷处理渠道。”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说,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进行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调解员、刑事和解主持人,这就与检察院的身份相冲突。所以,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将会由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员担任主持者,而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案件的整个调解进程、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和解取得多赢效果
去年11月,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小金庄村村民金某捡木棒时与邻居臧女士发生争执,结果臧女士在撕扯中脚部受伤。经鉴定, 臧女士脚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由于在侦查环节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使金某一直在押。而金某因离异,10岁的女儿在家中无人照顾。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金某主观恶性并不大,对其做不起诉处理效果更好。经过多次说理,双方同意和解。最终金某向臧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9000元,臧女士表示不再追究金某责任,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检察院对金某做不起诉处理。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减刑’。”范俊强调说,就金某与藏女士的案例来讲,他们能和解的前提是金某对被害人藏女士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藏女士谅解后达成和解。金某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和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嫌疑人金某是真实认罪,双方和解是真实的,特别是被害方藏女士不存在被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而被迫‘和解’的情况,才能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金某从轻处罚。”范俊介绍说,还必须保证和解协议内容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律等有关规定。
据有关规定,委托人民调解、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和解协议怎样才有效?
昨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双方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和解协议怎样才有效呢?对此,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中立身份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确保和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自愿约定,检察官只负责审查把关、监督协议执行。这不仅有利于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现象,推动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通过人民调解,降低了司法成本的投入,免除了以后的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其他更为重要的案件中去。”据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基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最快的1个月左右,最慢的6个月,调解次数最少也在3次以上,还容易受到被害方的误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调解环节全部交给其负责,从已办结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大多数在1个月以内结案,最长的也没有超过两个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大大缓解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时间紧、任务重的矛盾,而且社会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