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新规明确
行政人员处分权限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丁静茹) 行政人员不作为或出现违规行为,应当由哪个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人员的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行政人员任命机关的不同,规定了三种行政处分的批准程序。
市政府规定,今后,对由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将由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并作出监察决定。若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市县两级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市监察局作出监察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市监察局可以直接撤销县级政府领导人员的职务。
对由市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市政府备案。若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作出监察决定。
对由市县两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干部、市属院校中由市委组织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将由市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批准,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