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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低于千元不起诉

登封一农民为首个“受益者”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张胜利 王颖颍)昨日,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82元的登封农民刘海锐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刘海锐从而成为河南省调整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后的首个受益者。

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 19岁的登封市大冶镇弋湾村农民刘海锐窜至新密市骨科医院三楼302病房,将病人冯某的价值882元的1部诺基亚6030型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2010年1月23日,刘海锐被抓获归案。2010年6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准备依法提起公诉。

此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5000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0000元为起点。《规定》同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据此,刘海锐成为河南省调整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后的首个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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