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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思路
社会和谐的“金三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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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制度建设以提高制度执行力 法院文化建设的“三重门”

杨华在《社会科学战线》撰文认为,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行政改革并没有解决公共行政困境,但是,它的积极意义是应当得到肯定的。无论是西方国家的“政府再造”运动还是中国的行政改革,都取得了积极的进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在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经历了20多年行政改革的话,是很难设想政府具有处理这些事件的能力。另外,近些年来非政府组织迅速成长,并且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治理力量,政府之所以能够与非政府组织共存共在,并能够与之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关系,也应归功于行政改革,是改革开辟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空间。如果不是经历了这样一场行政改革运动,当非政府组织迅速成长起来的时候,必然会扮演起反对派的角色,即处于与政府对立对抗而不是合作的位置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那种政治结构中,非政府组织一经出现,就会以党派的面目开展活动,今天,非政府组织之所以没有那样,只能从行政改革所促成的新的政治生态来加以解读。正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给予这场持续至今的全球性的行政改革以积极的肯定。但是,如上所说,行政改革并没有使公共行政真正走出困境,在许多方面,公共行政所面对的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来加以解决。第一,公共行政面对着如何处理公共利益的问题,而且这个公共利益已经不是一国内部的公共利益,而是包含着全球公共利益的内容了。第二,公共行政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选择变得更加困难。第三,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第四,腐败问题使政府丧失了公众的信任。第五,行政人员不当个人追求得不到有效抑制。

县委书记监督难

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薛瑞汉在《中州学刊》撰文认为,当前,中央力推省管县体制,县委书记将由省委直接任命。这些都传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中央对县级政权建设越来越重视。从全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强县扩权、省管县等措施的实施,无疑可以巩固基层政权,提高行政效率。在现有体制下,县委书记往往处于基层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这些年来,县委书记这一群体屡屡出现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报道,近年来,仅安徽省就有18名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等被查处,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重灾区。对县委书记进行考核、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具体有效的办法。当前对县委书记的监督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较大距离。对县委书记的监督仍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县委书记自我监督意识淡薄,不愿受监督。第二,上级党组织和监督部门疏于监督,存在重提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的现象。第三,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监督部门难以监督。第四,群众监督的渠道不畅,造成无法监督。县委书记监督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有县委书记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强不强的问题,也有着体制机制、监督制度的缺陷问题。综合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县委书记自身政治素质问题。第二,现有体制机制客观上赋予县委书记过于集中的权力。第三,当前的干部委任制度有待完善。第四,监督制度存在缺陷。要破解县委书记监督难,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强化对县委书记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制约。第二,用制度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第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第四,严格责任追究。第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道德修养。第六,加大培训力度,注重培养教育。

加强制度建设

以提高制度执行力

林学启在《学习时报》撰文指出,党的建设中许多规章制度没真正得到落实,说到底就是缺乏制度的执行力。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影响制度执行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从内容上看,某些制度规定的条款对所用名词、术语界定模糊,缺乏精准的操作性。从形式上看,某些制度体系的立法技术不够成熟,释义条款、援引条款、准用条款未得到充分运用。这是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其他像领导者是否模范遵守、职能部门能否有效推进等,也是影响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按照“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通过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加强制度建设,必须构建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制度系统。第二,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有法规依据。其次,要有群众基础。制度“可行”还要“能行”。第三,注重制度的规范性。根据现代立法精神,在具体的制度法规条文上,标题应反映其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一般不使用目的条款,文本中应避免模糊语言。第四,加强制度的协调性。从党的制度建设现状看,积极推进制度建设由零散性、宏观性向系统性、具体性转变。第五,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执政党权威的养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执行的权威,不能搞“下不为例”。

法院文化建设的“三重门”

王梓臣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真正要登堂入室、发挥功能,就要满足法官的三项需求,或者说要经过“三重门”:知识之门、智慧之门、信仰之门。首先,要满足法官对知识的诉求。文化首先表现为知识,这些知识当然包括前人智慧的结晶,但是,法院文化建设更应该关注的是知识的更新。深厚的学养,无疑是法官取得卓越成就的必备条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要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渐摸索出一条适合法官知识更新的途径。其次,要满足法官对智慧的诉求。司法实现止争息诉、案结事了的过程,是法官展现智慧的过程,判决书则是体现这种智慧的基本载体。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确立,使得法官智慧成为必需。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说明判决理由的原则,可以锻炼和培养法官逻辑思维和理性分析的能力,从而提高其业务素质,改善其社会形象。最后是满足法官对信仰的诉求。法院文化建设还要建立法官的信仰,这是法官对自身存在与外界关系的自觉体认与主动调整,是对终极性法官职业目的的确认与追求。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转,而且被当做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法官带头崇敬和信仰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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