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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建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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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建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
相关《办法》公布 即日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丁静茹)为减少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发生,我市拟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昨日,《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败诉且影响恶劣

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通过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的六类具体案件类型: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补偿相应的价款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补偿的。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可采用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进行。同时,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还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职权

导致败诉将被追过错责任

行政案件败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逃脱责任。按照规定,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消极应诉,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等行为而导致败诉的,也要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可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败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同时,在调查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请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7月22日前反馈。电话:6718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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