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紧俏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8月13日截止。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
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